山东石油化工学院章程(草案)

发布时间:2024-05-27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山东石油化工学院章程

(草案)

 

学校前身是1979年成立的胜利油田师范学校,1985年更名胜利油田师范专科学校。2003年3月,经教育部批准,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和胜利石油管理局在原胜利油田师范专科学校基础上,合作举办石油大学胜利学院。2005年更名为中国石油大学胜利学院。2021年1月,经教育部同意转设为独立设置的本科层次公办普通高等学校山东石油化工学院。2021年3月,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山东石油化工学院正式设立。

学校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立足山东、扎根中国大地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大学,彰显石油石化、新能源、新材料、智能制造等办学特色,助力“双碳”目标,着力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人才,引领和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学校的办学目标是建成特色鲜明、省内有较大影响的高水平应用型大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办学行为,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山东石油化工学院,简称“山石”,英文名称为Shandong Institute of Petroleum and Chemical Technology,英文缩写为SDIPCT。

学校法定住所为山东省东营市北二路271号。官方网址为https://www.sdipct.edu.cn

第三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学校行政负责人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 学校是由山东省人民政府和东营市人民政府合建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由山东省教育厅主管。

第五条 学校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担当为党育人为国育才使命,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山东石油化工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开放办学。

第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纪检、监察、审计监督机制,依法依规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信息公开,强化内部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八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为基本职能,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高质量地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第九条  学校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办学规模,优化办学结构,提高办学质量和效益。

第十条  学校学科以工科为主,涵盖工学、理学、经济学、管理学、文学、教育学、艺术学、医学、法学等学科门类。

学校根据国家、社会和学科发展需求,统筹制定学科专业发展规划,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学科专业设置和结构调整。

第十一条  学校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以本科教育为主体,积极发展研究生教育,根据国家和社会需要开展继续教育。

学校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实行学分制。

第十二条  学校依法为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授予相应的学位。

第十三条  学校坚持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并重,倡导和维护学术自由,推动学术进步,促进自主创新,提升成果转化和利用水平。

第十四条  学校自觉对接国家重大发展战略,主动适应区域重点行业需求,为国家、区域及行业提供人才和智力支持。

第十五条  学校积极促进人文社会科学繁荣发展,重视地方特色文化研究与资源开发,努力培育体现办学传统、区域特色和时代特征的大学文化。


第二章  治理结构和管理体制

第一节 领导体制

第十六条 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校党委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加强自身建设,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担负意识形态工作政治责任和领导责任,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对二级学院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七)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八)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关工委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九)加强学校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十七条  校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学校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党委会)领导学校工作。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2/3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不是委员的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

学校党委制定党委会议事规则,规定议事范围、决策程序等。

第十八条 中国共产党山东石油化工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党内监督机构,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校党委与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维护党的章程、党的纪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检查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协助校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受理党员控告与申诉,保障党员权利。

学校设置行政监察机构,与学校纪委合署办公,履行行政监察职能。

第十九条 校长在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履行下列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 学校行政工作实行校长统一领导、副校长协助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校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校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办公会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按照议事规则定期召开,由校长或校长授权的副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办公会根据学校行政管理工作安排议题,按照集体讨论、校长决定的方式决策行政管理中的重要问题。

第二节  学术组织

第二十一条 学校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评定、审议和咨询等职权。学术委员会依据其章程开展工作。

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人数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学院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4年,连任一般不超过2届。学术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为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二十二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议或决定:学科专业、教师队伍、科学研究和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学术机构设置方案;学位授予的学术标准,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招生的标准与办法;学校教师岗位评聘的学术标准与办法;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各类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等。

(二)对下列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进行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及对外推荐;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任职的推荐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的设立等。

(三)对下列事项提出咨询意见:与学术事务相关的重大发展规划和战略的制订;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申报等事项。

(四)指导二级学院设置学术分委员会。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学校依法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作为学校学位及其相关事项的管理机构,依法依规负责学位管理。

学位评定委员会由9至25人组成(人数为单数),设主席1名,副主席和委员若干名。主席由校长担任。委员从学校教学和研究人员中遴选产生,其中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占半数以上。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每届任期4年,连任一般不超过2届。学位评定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学位的评定与授予;

(二)审议学位授予的重大事项;

(三)裁决学位授予中有争议的问题;

(四)其他需要学位评定委员会处理的事项。

第三节 民主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监督和决策的基本形式,是加强学校党的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校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第二十五条 学校定期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教职工代表出席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教代会选举产生教代会常设主席团,在教代会闭会期间行使教代会有关职权。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作出。学校依法建立校、院两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二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履行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待遇,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以及其他关涉教职工直接利益的重要规章制度;

(四)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民主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五)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执行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六)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七)听取学校本次教代会提案征集、审查、立案情况报告,审议学校上一次教代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

第二十七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形式。学校为学生代表大会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鼓励和支持其按照章程开展工作,发挥积极作用。学生代表由在校学生选举产生。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学生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代为行使职权。学校依法建立校、院两级学生代表大会组织。

第二十八条  学校学生代表大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听取学校有关工作报告和学生会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与学生切身利益有关的基本规章和制度;

(三)审议学生提案以及其他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具有普遍性的重要事项,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按照有关规定和工作安排,组织对教职工工作态度和业务能力进行评价,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九条 校工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工会职责,参与学校管理与监督。学校建立健全校、院两级工会组织。

第三十条 学校共青团、妇委会、关工委等校内群团组织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充分保障其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一条 学校支持各民主党派和社会团体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充分保障各民主党派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合法权益。

第四节 教学科研单位

第三十二条 学校围绕人才培养根本任务,根据学科专业发展和科学研究需要设置教学科研机构。二级学院是学校组织实施办学活动的基本单位。

第三十三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二级学院作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的具体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根据需要自主设置系、所(中心)、室等业务机构,享有组织办学、人事管理和资源配置等权利。

第三十四条 二级学院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党总支会议制度,按各自议事规则执行。

第三十五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范围主要包括:

(一)学习传达、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和学校的决策部署,研究决定学院改革发展稳定重要事项;

(二)学院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教学科研管理等重要事项;

(三)学院有关规章制度的制定完善和贯彻落实;

(四)教师培养、交流和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中的重要事项;

(五)人才培养、教学科研、专业建设、学科建设中的重要事项;

(六)学生教育管理、文化建设、安全稳定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七)涉及办学方向的重要事项,以及权限范围内的教职工考核奖惩、职称评审、机构设置、岗位聘用、教师进修培训、人才引进、评先评优、绩效工资发放,以及其他涉及教职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八)经费预算、大额经费使用、大宗物资和大型设备采购、办学经费和社会服务收入的分配、办学设施设备的调配等重要事项;

(九)社会服务、对外合作交流、对外合作办学中的重要事项;

(十)其他应提交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三十六条 学院党总支负责本单位党的建设和全面从严治党工作。党总支书记主持本单位党总支全面工作。

学院党总支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三)加强党组织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七)完成学校党委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十七条 二级学院设院长一人。院长是本单位行政负责人,主持本单位行政全面工作。

第三十八条 二级学院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行政负责人定期向本单位教职工大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接受教职工监督。

第三十九条 为促进重大科研和交叉学科研究,学校设立若干独立建制的研究中心(院、所)、工程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等研究机构。学校根据研究机构的性质,对其实行分类管理、评估和考核。

第五节 理事会

第四十条 学校设立理事会,旨在加强与社会各界的联系与合作,加快形成社会支持和监督学校发展的长效机制,增强学校的办学活力,提高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更好地发挥学校为社会发展服务的功能。

第四十一条 理事会是学校实现科学决策、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重要组织形式和制度平台。理事会遵循党的教育方针,依据国家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是支持学校发展的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机构。

第三章 学生与教职工

第一节  学生

第四十二条 学生是指由学校依法录取、获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三条 学生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及科研资源;

(二)自主开展科学研究、发表学术成果、参加各类学术活动,公平获得在国内外深造学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三)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及学位证书;

(四)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开展社会实践活动,组织和参加学生自治组织和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

(五)根据规定申请国家和学校的学业及生活资助,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素质发展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六)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七)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四条 学生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二)刻苦学习,完成学业,完善人格,培养良好的综合素质;

(三)维护学校声誉和利益;

(四)按规定缴纳各种费用,履行获得资助所承诺的相关义务;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教学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五条 学校教育引导学生树立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学生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厚植爱国主义情怀,加强品德修养,增长知识见识,培养奋斗精神,增强综合素质,立志肩负起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时代重任。

第四十六条 学校建立学生管理制度和学生考核评价机制,对表现优秀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十七条 学校为学生全面发展积极创造条件,对经济困难学生予以资助,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以及就业创业指导等服务,对学生课外活动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四十八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保障学生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支持和保障学生会和研究生会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四十九条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建立健全学生权利保护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五十条 学校依法保障学生行使申诉权。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提起申诉。学校按照申诉受理、事实调查、审议决定的程序处理学生申诉。

第二节  教职工

第五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是指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

第五十二条 教职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获得劳动报酬、享受福利待遇;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学习、交流的机会和条件,公平取得教师资格和其他专业技术资格,获得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机会;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五)参与学校民主管理,行使民主监督权利,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七)法律、法规、规章及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三条 学校教职工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

(二)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规范,严以律己;

(三)爱岗敬业,教书育人,传播优秀文化,弘扬真善美,传递正能量;

(四)尊重和爱护学生,坚持言行雅正,为人师表,廉洁自律,积极奉献社会;

(五)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六)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坚守学术规范,秉承公平诚信;

(七)法律、法规、规章及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四条 学校依法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实行岗位聘用制度,对教职工进行分类管理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任、晋升、奖惩和解聘的依据。

第五十五条 学校重视人才队伍建设,培养引进高水平师资,培育优秀青年学者,提升教职工队伍的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

第五十六条 学校建立各类表彰奖惩制度,对为国家及学校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奖励;教职工违法、违规、违纪的,学校依照相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或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十七条 学校依法建立以校工会为主体的教职工权利救济机构及相应的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五十八条 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行使申诉权。教职工对学校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提起申诉。学校按照申诉受理、事实调查、审议决定的程序处理教职工申诉。

第四章 经费、资产与后勤

第一节 经费来源

第五十九条 学校经费来源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办学经费为辅,来源形式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等。学校积极争取社会资金支持办学。

第六十条 学校经政府物价部门核准,依法收取学费和其他费用。

第六十一条 学校按照政府主管部门的规定和合同约定,通过教育服务、科技成果转化、产业收益等渠道获取收入,用于学校的办学活动。

第六十二条 学校积极接受公益性团体、企业以及个人的各类捐赠,学校接受捐赠的基本原则如下:

(一)符合国家以及地方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二)遵循捐赠自愿原则,各类捐赠须是捐赠者的自愿行为;

(三)捐赠资金或实物一律不得挪作他用,尊重捐赠者意愿,保护捐赠者利益,接受捐赠者监督与指导。

第二节 财务管理

第六十三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实行经济责任制度,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

第六十四条 学校建立审计与监察等管理制度,完善监督机制,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六十五条 学校加强预算管理,优化经费支出结构,合理配置资源,加大对教学和科技创新的投入,提高资源利用率。坚持勤俭办学,开源节流,提高资金利用效益,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三节 资产管理

第六十六条 学校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体制,依法健全资产采购、配置、使用、管理和处置等制度,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第六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经营性资产管理制度,依法行使投资者权利,履行投资者义务,保障投资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

第四节 公共服务

第六十八条 学校不断提高后勤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为教职工和学生的学习、工作、生活提供优质、安全、便捷的后勤保障。

第六十九条 学校不断加强校园基本建设和办学条件建设,完善基础设施建设、信息系统和教育技术现代化建设、图书情报和档案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满足办学活动的需求。

第七十条 学校制定完善信息管理制度,健全信息收集、整理、传播、交流、公开等各个环节的运行机制,有效开发和利用信息资源。

第七十一条 学校建立全方位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预防和处理突发事件,维护校园和谐稳定。

第五章  交流与合作

第七十二条 学校积极开展与政府部门、国际组织、行业组织、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的合作,为社会发展提供服务,争取广泛的社会支持。

第七十三条 学校根据需要,发起、组织和参加国际和国内有关教育或科研的联盟和合作组织,广泛开展协同合作,促进学校发展。

第七十四条 学校建立全过程、全方位、常态化的监督体系和问责机制,依法接受政府、社会、教职工和学生的监督。

第七十五条 校友会是学校和校友发起设立、由校友自愿组成的联谊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群众性团体。

第七十六条 校友是指在学校及其前身学习或工作过的学生和教职工以及被学校授予各种荣誉学位和荣誉职衔的各界人士。

第七十七条 学校发挥校友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联系和服务校友,关心校友发展,为校友的工作和学习提供帮助。学校鼓励校友关心学校发展、支持和参与学校建设。学校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地域、行业、届别等特点的校友联谊组织,各组织在学校校友会的指导和支持下开展活动。

第七十八条 校友会依据国家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七十九条 教育发展基金会是由学校发起,经山东省民政厅批准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组织,是学校接受社会捐赠的主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八十条 学校鼓励境内外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资助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尊重捐赠方对捐赠资产的使用意愿,接受税务、财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财务监督,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六章 学校标识

第八十一条  学校校徽为圆形,由学校中英文名称和学校简称由“山”、“石”二字的合文组成。校名标准字体为“毛体”。

第八十二条  学校校旗为长方形红色旗帜,旗帜中央印有白色学校中英文名称和校徽。

第八十三条  学校校歌为《山东石油化工学院校歌》。

第八十四条  学校校庆日为9月28日。

第七章  附则

第八十五条 本章程的制定,须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学校党委会审定,报山东省教育厅核准。

第八十六条 根据国家政策及法律法规调整和学校发展需要,可以对本章程进行修改。章程如需修改,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1/10以上代表提议,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学校党委会同意后修改。

第八十七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基本规范。学校其他规章制度应依据本章程制定和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八十八条 学校设立章程委员会,作为监督章程执行的机构。章程委员会监督本章程的执行情况,依据章程审查学校内部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受理对违反章程的管理行为、办学活动的举报和投诉。

第八十九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九十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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