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石油化工学院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

发布时间:2022-03-17文章来源:党政办公室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科学发展,严格贯彻执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保证学校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中办发〔2014〕55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坚持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坚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紧密围绕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推进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工作。

第二章  议事决策范围

第四条  校长办公会议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会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决定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五条  校长办公会议研究提议的重要事项:

1.教师队伍建设、学生培养、学科建设、校园建设等学校内涵发展的重要工作规划,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的重要改革措施、重要规章制度、重要工作计划等;

2.学校行政管理组织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设置与调整方案,学术组织机构的设置与调整方案;

3.学校人才工作规划、重要人才政策、重要人才工程计划,涉及人才工作体制机制创新、人才成长环境优化等重要事项;

4.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年度追加预算的执行,50万元以上的年度追加预算与预算调整,单次50万元以上的资金或资产捐赠,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5.国家或地方各类重点建设项目、国内国(境)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重大合资合作项目、50万元及以上的大型仪器等重要设备和大宗物资采购或购买服务、重大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等学校重大项目设立和安排方案;

6.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等学术组织建设,以及学校学术评价、审议、评定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7.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的省部级以上重大表彰推荐和校级重大表彰事项;

8.大学文化建设和校风教风学风建设的重要事项;

9.教职工薪酬体系、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惩处和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10.校长认为需要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11.党委会认为需要先由校长办公会议审议的事项。

第六条  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1.贯彻落实党的教育工作方针政策以及上级部门决策部署,加强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的工作措施;

2.执行学校党委会决定或决议事项的实施方案和重要措施;

3.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具体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安排;

4.学校人才引进、培养、使用工作的重要事项;

5.学校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的人事聘任、解聘、考核、晋升、管理等重要事项;

6.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的执行,50万元以下、10万元以上的预算追加,50万元以下、10万元以上的单项大额度资金调动、使用、运作的具体安排,以及财务管理与监督审计的重要事项;

7.学校重大建设、合作、采购项目实施中的重要事项。50万元以下、10万元以上的大型仪器等重要设备和大宗物资采购或购买服务、基本建设和基建修缮项目等项目设立和安排方案。

8.学校年度审计计划安排、重点审计项目执行等年度审计事项。

9.学校学科设置、建设与评估,专业设置与调整,学位授权点的申报与建设等重要事项。

10.人才培养方案制定与修订,课程体系建设和调整,教材编审,年度招生就业和学生毕业,教学质量与评估等重要事项。

11.科研项目设立,科研经费管理,科研成果申报、奖励与转化,学术成果检查评估等重要事项。

12.学校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事项。

13.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的重要事项,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签署有关合作协议及接受捐赠等事宜。

14.实施思想品德教育,推进课程思政建设和教师、学生社会实践的重要措施。

15.学校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等学术组织提交审议的相关事项。

16.教师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政纪处分,学生学籍管理、奖励及违规处理等重要事项。

17.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的重要事项。

18.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意见办理事项。

19.其他事关学校事业发展、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行政事项。

20.按规定需要由校长办公会议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七条  校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2周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经校长同意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副校长召集并主持。

第八条  校长办公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成员因故不能出席时,应当在会前向校长请假。

学校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议题相关单位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可以邀请师生代表列席。

第九条  校长办公会议议题由校长提出,也可以由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校长综合考虑后确定。提交会议研究的提议,应在会前进行调研论证、沟通协调,与班子成员进行充分沟通酝酿。重要议题校长应当在会前听取党委书记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应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要事项前,党委书记、校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凡属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自身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一般不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

第十条  实行校长办公会决策咨询机制,对拟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议题相关单位应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和风险评估。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涉及学术事务的重要事项,应充分听取学术委员会等学术组织意见;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

实行“三个充分沟通”和“三个不上会”制度,即决策重要事项前,主管部门负责人要与分管领导充分沟通、分管领导要与主要领导充分沟通、校长要与党委书记充分沟通,对于会前调研论证不充分的议题、班子成员会前没有充分酝酿沟通或有重大分歧的议题、临时动议的议题不上会。

第十一条  校长办公会议议题实行一事一报制度,需提交会议研究的议题,由分管领导安排主办部门及时填写校长办公会议题登记表,经分管领导和校长审核后,将议题登记表及议题材料至少于会前2个工作日报送至党政办公室汇总,由党政办公室每周五上午将议题汇总情况报校长。党政办公室一般应提前1天将会议议题及相关材料送达有关参会人员。会议成员要认真审阅会议材料,做好充分发表意见准备。

第十二条  校长办公会议按既定议程逐项进行。无特殊情况或未经会议主持人同意,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

第十三条  校长办公会议议题由分管校领导或相关单位负责人汇报。出席人员应当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未到会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校长应当最后表态。

第十四条  校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议题时,校长应当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对研究讨论的事项作出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

第十五条 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的事项,可由校长与分管校领导共同商议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校长办公会议通报。

第十六条  校长办公会议审议议题时应当通知相关单位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问询。

第十七条  严格落实回避制度,校长办公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八条 校长办公会会议作出的决定或决议,适合公开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第四章  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

第十九条 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由学校分管领导或相关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校长或校长办公会议汇报。明确由相关单位负责的,由党政办公室负责传达和督促检查。

第二十条  党政办公室负责对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需要督办的事项填写校长办公会议题督办单,转交有关部门办理,并及时向校长或学校领导班子报告有关情况。

第二十一条  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执行;对执行不力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决定;需要复议的,按照第九条规定重新提交议题。

紧急情况临时调整原决议的,可由校长征求有关行政领导班子成员意见后进行调整,并在下次校长办公会上通报。

第二十二条  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列席校长办公会,履行监督职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党政办公室负责校长办公会议的会务工作,主要包括;收集议题,印发会议材料,通知参会人员,做好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分送学校领导和有关单位,归档会议材料。其中,会议纪要由议题汇报人审阅、校长签发后,通过办公系统分发,并根据研究议题的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开。会议纪要一般应于会后3个工作日内发布。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由党委会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党政办公室承担。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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