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石油化工学院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2-03-15文章来源:党政办公室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中央关于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做出决定的要求,进一步规范领导班子的决策行为,有效防范决策风险,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中办发〔2014〕55号)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直属高校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教监〔2011〕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学校“三重一大”事项须由学校党委领导班子集体研究,要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坚持务实高效,确保决策的科学性;要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机制,反对独断专行,确保决策的民主性;要坚持依法依规依纪,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和有关政策,确保决策的合法性;要坚持强化监督检查措施和责任追究力度,防止散拖浮庸。

第二章  主要范围

第三条  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广大师生员工切身利益,依据上级有关规定应当由党委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学校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上级重要指示、决定以及重要会议、文件精神的重大措施;

(二)学校办学指导思想、办学方针,学校党建、党风廉政建设、思想政治、意识形态和文化建设等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学校整体发展规划、校园建设规划、学科建设规划、师资队伍建设规划等的制定、调整;

(四)学校年度工作计划的制定;

(五)学校党委和行政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止;

(六)学校党政和学术机构的设置、调整、人员编制,以及学校人员管理、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等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和关系学生权益的重要事项;

(七)学校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等方面重大事项的决定;

(八)学校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的配置调整,重大无形资产的授权使用,校办企业的设立、调整、关停、产权变更等;

(九)学校安全稳定、保密工作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十)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和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

(十一)校级以上重大表彰,学校党组织、党员、教职工等重要奖惩;

(十二)须集体研究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学校中层及以上干部的任免、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和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主要包括:

(一)学校干部的任免、党政纪处分,学校中层以上干部在企业、社会团体的兼任职务;

(二)推荐后备干部、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

(三)学校全资、控股企业校方董事、监事及企业主要负责人人选;

(四)学校各类临时议事机构及重要组成人员的审定和调整;

(五)重要人才的培养、引进、使用和交流;

(六)其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事项。

第五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学校办学规模、办学条件、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一)学校人才培养、教学改革、科研平台与文化建设等各类重点建设项目;

(二)国内国(境)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

(三)重大合资合作项目;

(四)重要设备、大宗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

(五)重大基本建设项目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

(六)学校大型庆典和纪念活动;

(七)须集体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六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是指超过学校所规定的党政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

(一)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和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

(二)学校年度预算内大额资金项目用途调整,大额度资金调动、使用和运作的具体安排;

(三)学校年度预算内没有明确具体项目的单笔经费50万元以下、10万元以上的资金使用,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议。学校年度预算内没有明确具体项目的单笔经费50万元以上的资金使用,未列入学校年度财务预算的经费追加,10万元以上的对外捐赠,以及其他须集体讨论决定的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由党委会研究决议。

第三章  决策程序

第七条  会前准备

(一)学校党委在集体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前,应当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论证,广泛听取并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会前调研论证,由班子成员或主管部门提出议题,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酝酿提出方案,坚持主管部门负责人与分管领导充分沟通、分管领导与主要领导充分沟通,党委书记和校长充分沟通的原则,经领导班子成员沟通酝酿且无重大分歧,学校党委主要领导审定后,由党政办公室汇总审核并提交会议讨论决定。

1.选拔任免重要干部,应按照有关规定,在党委研究决定前,在党委书记、校长、分管组织工作的副书记、纪委书记、组织部长范围充分酝酿,并书面征求纪检部门的意见;

2.涉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的“三重一大”事项,在提交党委会研究前一般应由校长办公会研究提议;

3.与师生员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要通过教代会或其他形式听取广大师生员工的意见和建议后形成建议方案。

4.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事先由专门委员会或有关专家进行审议论证或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并提出建议方案。依照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应由校学术委员会审议的重大学术事项,在决策之前要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审议。

(二)会议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议题,要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除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议题或表决事项。

(三)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一般应提前2天通知与会人员,有关材料应提前2天送达党政办公室,并保证与会人员有充足时间了解相关情况。与会人员要认真熟悉材料,酝酿意见,做好发言准备。对会前酝酿沟通不充分、没有形成成熟方案的议题,党政办公室把关不予上会。

(四)会议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党委讨论决定重要干部任免等事项时,应有2/3以上的成员到会。学校纪检部门负责人应列席党委会,其他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有关方面代表可按规定和议题内容列席。

第八条  会议决策

(一)凡属学校“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必须由学校党委会研究决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者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定。

(二)会议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坚持一事一议,首先由分管校领导或委托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报告议题方案,必要时分管领导可补充说明处理意见或建议。与会人员要充分发表意见,对决策建议应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

(三)会议讨论议题要充分发扬民主,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和发表意见,因故未到会的可用书面形式表达意见。会议决策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策。

(四)会议集体决策时,会议主持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会议表决事项时,要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五)“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要做好会议记录。党政办公室负责记录。会议记录要做到“五明确”,即明确决策事项(包括议题提出和论证情况)、决策范围、决策形式、决策程序、决策结论。议题论证方案、会议通知、议程、记录、纪要、通报等文字、音像资料(必要时)应规范存档备查。

(六)实行“三重一大”决策回避制度。如有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主动回避。

(七)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酝酿过程中所提不同意见以及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要严格保密,否则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决策实施

(一)“三重一大”事项经党委领导班子决策后,由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明确1名班子成员牵头,实施时要体现效能原则。

(二)班子成员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

(三)班子成员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对决策内容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四)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需作出临时处置的,决定人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未完成事项如需党委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策的,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五)对经会议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的相关落实部门,要认真查阅会议决议决定并坚决贯彻执行,对落实决议中不作为、未按照决议随意执行或违反决策乱作为的部门负责人要严肃追究责任。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条  实行“三重一大”决策报告制度和执行决策的督查制度。党政办公室负责“三重一大”决策事项推进落实的督办工作,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学校党委主要领导汇报。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有权监督“三重一大”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有权向各级党组织和上级部门反映意见。

第十二条  学校纪检部门应根据职责权限对决策以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提出纠正建议。

第十三条  学校党委领导班子要带头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应作为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作为学校党委领导班子成员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事项。

第十四条  实行“三重一大”决策公开和查询制度。对“三重一大”事项的调研、决策、执行情况,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按照学校党务政务公开等管理规定通过一定方式向师生员工公开,接受广大师生的监督。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实行“三重一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党委领导班子要对集体决策负责。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给国家、学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影响的,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分别追究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的;

(二)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的;

(三)不执行或未按决策执行以及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四)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

(五)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六)其他因违反本办法规定而造成损失或失误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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